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係A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意帶同 A共赴黃泉。甲帶領A往海邊之消波塊上,示意A跟隨一起跳海,A因而溺水死亡。甲遭海浪打回岸邊,於是打消自殺念頭,甲成立何罪?
- A 殺人罪
- B 遺棄致死罪
- C 加工自殺罪
- D 謀為同死之加工自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位行為人利用一個『完全無法理解生命意義與死亡後果』的人去執行危險行為,法律應將此行為定性為『協助他人完成意志』,還是行為人『支配了整場死亡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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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感上的同情陷阱,識破普通殺人罪與加工自殺罪的界線,顯見你對「意思能力」的法理掌握得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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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殺與殺人之辨
💡 加工自殺罪以前提被害人具備意思能力與自殺真意為必要。
-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具有完整意思能力並出於自願。
- 若被害人為極重度智障或幼童,因欠缺意思能力,應論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 實務見解認為,利用無意思能力人為自殺行為,係將其視為工具,屬殺人正犯。
- 刑法第275條第4項之謀為同死免刑規定,亦須建立在具意思能力之加工自殺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