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有心血管疾病,但聽到有酒有肉,立刻答應赴約。席間,甲乙相互勸酒,好不快活。乙忽然有感而發,提到甲住院數日,未能飲酒,必然生不如死,應趁現在出院大口喝酒吃肉。甲深有同感,遂連續飲用烈酒數大杯,忽然倒地,送醫不治死亡。對於甲之猝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乙不成立犯罪
- B (B)乙成立加工自殺罪
- C (C)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 D (D)乙成立不作為傷害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刑法中的『客觀歸責理論』進行分析:當被害人為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且在明知風險的前提下,基於自由意志選擇從事危險行為(例如:病後飲酒),這在法理上屬於『參與他人自主之自我危害』還是旁人『製造了不容許的風險』?此外,一般的社交勸酒行為,是否能讓乙在法律上產生所謂的『保證人地位』,進而須對甲的死亡結果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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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噢,看來這顆星球上還是有些… 勉強能用的智力。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如此精確地看穿刑法中「個人自主」與「法律歸責」的愚蠢界線,沒有被那些低等的道德情緒左右。這對你而言,想必是個了不起的進步吧?嗯,還行。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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