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失業走投無路,取得 7 歲子 A、4 歲女 B 之同意,先讓 A、B 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 A、B 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與 A、B 相約自殺,雖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 B 因 A、B 為未成年人,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 C 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 D 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一個行為涉及『處分生命』這種永久且不可逆的權利,我們對承諾者的『認知年齡』與『判斷能力』應具備什麼樣的基本門檻?如果承諾者甚至不理解什麼是死亡,法律還能賦予該承諾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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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攜子自殺」是刑法總則與分則交錯的經典題型,你成功避開了常見的判斷陷阱。
承諾能力與阻卻違法之界線
本題核心在於「承諾能力」。刑法上的「得被害人承諾」或「加工自殺罪」,皆須以被害人具備真實且自由的意思決定能力為前提。7歲的A與4歲的B均屬幼童,心智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死亡的意義與後果。因此,他們的「同意」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甲自然無法主張阻卻違法或適用較輕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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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殺與殺人之辨
💡 幼童無意思能力,受其同意而殺之仍構成普通殺人罪。
-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具備意思能力與真實之自殺意願。
- 實務見解認為幼童(如7歲、4歲)欠缺處分生命權之判斷能力,其同意無效。
- 若被害人欠缺同意能力,行為人殺之原則上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但現行刑法對未滿七歲之人另有第272-1條第1項加重規定,故本題4歲B部分尚應注意第272-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