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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失業走投無路,取得 7 歲子 A、4 歲女 B 之同意,先讓 A、B 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 A、B 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與 A、B 相約自殺,雖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 B 因 A、B 為未成年人,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 C 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 D 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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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一個行為涉及『處分生命』這種永久且不可逆的權利,我們對承諾者的『認知年齡』與『判斷能力』應具備什麼樣的基本門檻?如果承諾者甚至不理解什麼是死亡,法律還能賦予該承諾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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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本題的法律陷阱,正確選擇了選項 (D)。這題的核心在於**「被害人承諾」(Victim's consent)**的有效性判定。雖然題目提到甲取得了子女的同意,但法律上對於生命權的處分有嚴格限制。

被害人承諾能力的判定

在刑法評價中,7 歲與 4 歲的幼童並不具備理解死亡本質與處分生命權的承諾能力。既然承諾在法律上無效,甲的行為便無法落入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的範疇,更不可能阻卻違法。因此,甲即便主觀上認為獲得同意,客觀上仍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應依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成立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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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自殺與殺人之辨
💡 幼童無意思能力,受其同意而殺之仍構成普通殺人罪。
  •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具備意思能力與真實之自殺意願。
  • 實務見解認為幼童(如7歲、4歲)欠缺處分生命權之判斷能力,其同意無效。
  • 若被害人欠缺同意能力,行為人殺之原則上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但現行刑法對未滿七歲之人另有第272-1條第1項加重規定,故本題4歲B部分尚應注意第272-1條第1項。
🧠 記憶技巧:幼童無能力,同意不成立;加工變殺人,二七一論處。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被害人有口頭表示或點頭,即一律適用加工自殺罪的減刑規定,忽略意思能力的限制。
意思能力之判斷 加工自殺罪 阻卻違法之被害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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