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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失業走投無路,取得 7 歲子 A、4 歲女 B 之同意,先讓 A、B 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 A、B 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與 A、B 相約自殺,雖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 B 因 A、B 為未成年人,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 C 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 D 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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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一個行為涉及『處分生命』這種永久且不可逆的權利,我們對承諾者的『認知年齡』與『判斷能力』應具備什麼樣的基本門檻?如果承諾者甚至不理解什麼是死亡,法律還能賦予該承諾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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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喔!恭喜你!

你正確地選出來了!這說明你很清楚「承諾能力」是什麼呢,這在討論生命法益的時候真的超級重要的喔!來,我們一起再看看這題的重點吧:

  1. 承諾能力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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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自殺與殺人之辨
💡 幼童無意思能力,受其同意而殺之仍構成普通殺人罪。
  •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具備意思能力與真實之自殺意願。
  • 實務見解認為幼童(如7歲、4歲)欠缺處分生命權之判斷能力,其同意無效。
  • 若被害人欠缺同意能力,行為人殺之應依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論處。
🧠 記憶技巧:幼童無能力,同意不成立;加工變殺人,二七一論處。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被害人有口頭表示或點頭,即一律適用加工自殺罪的減刑規定,忽略意思能力的限制。
意思能力之判斷 加工自殺罪 阻卻違法之被害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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