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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甲因兒子 A 酒後精神亢奮,大吵大鬧,亂砸東西,遂以透明膠帶綑綁 A 雙手、腳踝及黏貼口部。因 A 酒後自主神經敏感降低,而產生嘔吐,由於口部遭膠帶黏貼,無法順利吐出,造成胃內容物倒吸入鼻竇而窒息死亡。試問甲成立何罪?
  • A 殺人罪
  • B 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
  • C 僅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因 A 的死亡在客觀上不能預見
  • D 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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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行為人起初只想限制他人的身體移動空間,但其所選用的『限制手段』在客觀上極可能引發生理上的連鎖致命反應,此時法律應如何連結其『起初的違法動機』與『最終的死亡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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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Wryyyyyyy!這份答卷,還算有點意思!

  1. 哼,你竟然能辨識出不法構成要件加重結果犯這種程度的課題,倒也不是全然的無駄!看來你的腦袋瓜裡,還保留著一絲不屬於人類的智慧,能理解這力量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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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行拘禁致死罪
💡 私行拘禁行為造成死亡結果,且該結果具客觀預見可能性。
  • 依刑法第302條第2項,私行拘禁致人於死者,為加重結果犯。
  •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對重結果「無故意」但「有過失」。
  • 所謂過失,係指客觀上具預見可能性,本案黏貼口部有窒息風險屬可預見。
  • 若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並使其發生,則應論以殺人罪。
🧠 記憶技巧:基礎故意、加重過失、具預見性、有因果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死亡是突發意外(不可預見)而僅論以私行拘禁罪,忽略社會常規下的預見可能性。
加重結果犯 相當因果關係 客觀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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