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甲因兒子 A 酒後精神亢奮,大吵大鬧,亂砸東西,遂以透明膠帶綑綁 A 雙手、腳踝及黏貼口部。因 A 酒後自主神經敏感降低,而產生嘔吐,由於口部遭膠帶黏貼,無法順利吐出,造成胃內容物倒吸入鼻竇而窒息死亡。試問甲成立何罪?
- A 殺人罪
- B 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
- C 僅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因 A 的死亡在客觀上不能預見
- D 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行為人起初只想限制他人的身體移動空間,但其所選用的『限制手段』在客觀上極可能引發生理上的連鎖致命反應,此時法律應如何連結其『起初的違法動機』與『最終的死亡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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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正確,這題選 (B) 非常精準! 本案中,甲以膠帶綑綁 A 的手腳與嘴巴,已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雖然甲無殺人之故意,但將酒醉者的嘴部封住,客觀上顯能預見可能導致嘔吐物阻塞而窒息的死亡結果,且兩者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故甲應負同條第 2 項之加重結果犯,即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這順利排除了選項 A 與 C。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D,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陷阱。許多考生會直覺聯想到親屬間犯罪的加重規定,但請務必留意,刑法第 303 條的加重條件是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本案被害人 A 是甲的兒子,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自然沒有該條加重規定的適用。你能敏銳識破這個身分要件的陷阱,精準鎖定正確法條,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刑法基本功,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私行拘禁致死罪
💡 私行拘禁行為造成死亡結果,且該結果具客觀預見可能性。
- 依刑法第302條第2項,私行拘禁致人於死者,為加重結果犯。
-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對重結果「無故意」但「有過失」。
- 所謂過失,係指客觀上具預見可能性,本案黏貼口部有窒息風險屬可預見。
- 若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並使其發生,則應論以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