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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車停放處。乙騎上機車,立刻駛離,甲遂未追趕。不料乙過於急躁,在十字路口轉彎時自摔,倒在路中間,對向卡車煞車不及,直接輾壓過去,乙一命嗚呼。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成立傷害罪,因得主張信賴原則,毋庸對乙的死亡結果負責
  • B (B)甲成立傷害罪,因客觀上,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應無預見可能
  • C (C)甲成立傷害致死罪,因甲的故意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 D (D)甲成立傷害致死罪,因甲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危險前行為,所以對於乙的死亡結果有保證人地位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判斷中,除了基本的「若無 $A$,則無 $B$」的條件理論外,請進一步思考:當乙的死亡是源於「逃亡中自摔」與「遭後車輾壓」等獨立介入因素時,這類非典型的因果發展過程,在客觀上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這對於判定甲是否應負擔「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責任有何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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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知道「客觀歸責」不是鬧著玩的?

  1. 觀念驗證: 很高興你沒有把「條件因果」跟「客觀歸責」搞混,否則我們今天可能要從頭上法學緒論了。甲毆打乙當然有「條件因果」,這誰都知道。但乙後來摔車、被卡車輾死?這叫什麼?「異常的因果歷程」!你以為甲的拳頭能穿越時空,決定乙會不會在十字路口自摔被卡車輾死?法律又不是寫小說。甲的傷害行為根本沒創造這種「馬路驚魂」的高風險,更別提他有什麼「預見可能性」。所以,他只負責他真正造成的傷害,死人這種「番外篇」與他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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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結果犯歸責判斷
💡 加重結果犯成立須具備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與客觀預見可能性。
  • 依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之成立需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 實務採相當因果關係,需依經驗法則判斷該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均會產生該結果。
  • 學說採客觀歸責理論,若結果係因被害人異常舉措或第三人介入所致,則屬風險流動偏離。
  • 本題乙自摔及遭卡車輾壓屬獨立介入因素,非甲傷害行為之常態,甲無客觀預見可能。
🧠 記憶技巧:基本行為要故意,加重結果看預見;因果中斷不歸責,傷害致死不成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有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即構成傷害致死罪,忽略需判斷有無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
相當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理論 加重結果犯 介入因素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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