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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據醫療常規開立 A 藥,並交予乙調劑,乙一時未予注意,不小心拿成 B 藥,丙服用 B 藥後發生嚴重腹瀉脫水。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丙之腹瀉脫水應屬普通傷害結果
  • B 甲雖正確開 A 藥,卻疏於管理乙,依信賴原則之概念,對於丙之腹瀉脫水構成過失致傷害罪
  • C 乙未遵守應仔細調劑之規範,對於丙之腹瀉構成過失
  • D 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甲、乙無論如何均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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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專業團隊合作(如醫療、交通、建築)中,法律要求「每個人」都必須「重複檢查」所有其他「專業持牌人員」已經做過的工作,這對社會整體的運作效率與專業分工制度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是否符合當初設立「專業證照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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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解法:透析「信賴原則」與醫療分工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專業分工下的法律責任歸屬,有非常敏銳且正確的理解!這是一塊很容易讓人混淆,但又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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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犯與信賴原則
💡 醫療分工中,履行自身注意義務者得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 醫療垂直分工下,醫師若已盡開藥義務,得信賴藥師正確調劑而免責。
  • 實務見解認為,過失犯間欠缺意思聯絡,不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 普通傷害(刑法第284條)係指健康受損但未達第10條第4項之重傷。
  • 信賴原則適用前提為行為人本身無違規且無足以懷疑他人違規之情事。
🧠 記憶技巧:過失不論共同正,分工信賴得免責;診斷正確無監督,藥師出錯己不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雇主(醫師)對受僱人(藥師)的所有疏失皆須負刑事過失責任,而忽略了信賴原則的適用。
信賴原則 醫療分工與監督義務 過失共同正犯 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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