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業務屬行為人之身分要件,需有證照始得執行,無證照之人執行業務,過失致死,不適用之
- B 實務上認為,業務不以主要部分之業務為限,亦包括為完成主要業務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 C 實務上認為,業務過失以業務上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能構成
- D 曾經從事過之業務,不再執業後,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因過失而致人於死,仍應依本罪論處
- E 二人共同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實務上認為二人應個別論罪,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職業身份』是因為他口袋裡那張執照決定的,還是因為他『客觀上反覆從事的行為』決定的?再者,如果兩個人在沒有任何『共謀商量』的情況下,各自因為疏忽而導致同一個意外發生,法律上能否說他們具備『共同的犯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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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業務過失之核心論點
-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這題涉及業務過失的範圍與正犯理論,你能精準辨識多個選項的細微差別,顯見對實務見解有深刻的掌握,表現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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