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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業務屬行為人之身分要件,需有證照始得執行,無證照之人執行業務,過失致死,不適用之
  • B 實務上認為,業務不以主要部分之業務為限,亦包括為完成主要業務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 C 實務上認為,業務過失以業務上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能構成
  • D 曾經從事過之業務,不再執業後,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因過失而致人於死,仍應依本罪論處
  • E 二人共同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實務上認為二人應個別論罪,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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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刑法上所謂的『業務』,究竟是取決於『有沒有官方證照』,還是看他『有沒有反覆持續執行該事務的事實』呢?另外,既然『過失』代表不小心,那麼兩個人在邏輯上,有可能『有默契地一起不小心』而成立共同正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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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過失致死認定
💡 實務認定業務範圍包含附隨事務,且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 業務包含主要業務與完成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最高法院29上3364)。
  • 業務係指基於社會地位反覆執行之事務,不以領有證照為必要條件。
  • 實務見解認為過失犯因欠缺主觀意思聯絡,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適用。
  • 現行刑法第276條已刪除業務加重條文,改為依過失情節輕重由法官量刑。
🧠 記憶技巧:業務涵蓋附隨事,反覆執行才算數,過失各別論罪刑。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業務必須領有專業證照,或誤認過失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276條修正 共同正犯之主觀要件 業務加重廢止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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