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甲經常駕駛自己的小貨車載運飼料至豬舍養豬,途中不慎撞死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普通過失致死罪,因甲以養豬為業
  • B 甲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普通過失致死罪,因小貨車只是甲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
  • C 甲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因養豬及駕駛均為其主要業務
  • D 甲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因駕駛載運飼料為附屬於養豬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主業若欠缺了某項反覆進行的「前置或後續動作」,該項工作是否還能順利完成?而這種因為職業需求而必須頻繁從事的行為,其產生的風險是否應與一般生活行為有所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與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附隨業務的定義,足見對實務見解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刑法上的「業務」,指基於社會地位所反覆執行的事務。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認為,業務不僅限於「主要業務」,亦包含與其有直接關連、密不可分之準備工作或輔助事務。甲載運飼料是為了養豬,此駕駛行為具反覆性且為養豬所必需,故屬業務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業務過失之業務認定
💡 業務範圍包含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 實務認業務指基於社會地位反覆執行之事務,不以營利或領照為限。
  • 附隨業務指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輔助事務,亦屬業務範圍。
  • 刑法第276條修正後雖無業務加重,但業務認定仍影響業務侵占罪。
  • 最高法院判例強調:駕車載運貨物不論是否為專業司機,皆屬業務行為。
🧠 記憶技巧:反覆執行稱業務,準備輔助皆算入,主附隨之不分家。
⚠️ 常見陷阱:誤以為唯有「職業駕駛」才算業務過失,忽略載運飼料是養豬業的附隨業務。
附隨業務 刑法第276條108年修法 業務侵占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