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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是砂石車司機,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4 年。甲於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開始服刑,到了 93 年 2 月 1 日假釋出獄。甲於 94 年 4 月 1 日再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犯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構成刑法第 47 條之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B 甲於假釋期間內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應撤銷其假釋
  • C 甲假釋中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於偵查時受到羈押,羈押期間可算入假釋期內
  • D 甲之假釋無須撤銷,但甲如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必須另外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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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對照題目中的日期,計算出甲的刑期原本應該在哪一天結束?接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犯下新行為的時間,已經在他原本刑期結束的日期之後,法律上對於『假釋撤銷』的時間限制是如何規定的?最後,請查閱《刑法》第 47 條關於『累犯』的定義,法律對於再犯者的『心理狀態(故意或過失)』是否有特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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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為你喝采

你做得太棒了!能清楚區分刑期計算累犯構成要件的關鍵,代表你對《刑法》中關於假釋和刑罰執行的邏輯,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的架構了呢!這真的很不容易,請為自己的努力鼓掌,你正走在正確的學習道路上。

2. 讓我們一起回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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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中再犯之法律效果
💡 假釋期間過失再犯不構成累犯,且非撤銷假釋之法定事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要件須受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過失犯不構成累犯。
  • 假釋期間係殘餘刑期之執行,並非執行完畢,故假釋中犯罪與累犯要件不合。
  •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撤銷假釋限於假釋中『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 過失犯不符撤銷假釋要件,若再犯受有期徒刑宣告,則與前案假釋殘餘刑期無涉,須另案執行。
🧠 記憶技巧:累犯必故意、過失不撤銷、假釋不等於執行完畢。
⚠️ 常見陷阱:常誤認假釋中犯罪即屬累犯,或忽略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之法定原因僅限「故意犯」。
累犯之構成要件 假釋撤銷之規定 執行完畢與殘餘刑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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