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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B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C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者
  • D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一年之保護管束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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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75 條『應撤銷緩刑』與第 75-1 條『得撤銷緩刑』的構成要件差異。請思考:針對在緩刑期內『更犯罪』的情況,法律對於該新罪的『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以及『宣告刑之刑期門檻』(例如是否逾 $6$ 月有期徒刑),是如何界定其屬於『法律強制撤銷』還是『法院裁量撤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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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刑撤銷的正確解析

這是個不錯的寶箱,裡面裝著正確的答案。選擇 (B) 是正確的。 依據刑法第 75 條,只要在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且受逾 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就屬於「應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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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撤銷事由
💡 精確區分應撤銷與得撤銷緩刑之罪名、刑期與主觀要件。
  •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者,應撤銷。
  •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緩刑前故意犯他罪,於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者,應撤銷。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或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得撤銷。
🧠 記憶技巧:故意逾六應撤銷,其餘情形看實效。
⚠️ 常見陷阱:常誤認過失犯罪亦會導致「應」撤銷緩刑,或忽略「逾六個月」的關鍵刑期門檻。
緩刑宣告要件 保安處分 假釋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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