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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B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C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者
  • D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一年之保護管束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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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75 條『應撤銷緩刑』與第 75-1 條『得撤銷緩刑』的構成要件差異。請思考:針對在緩刑期內『更犯罪』的情況,法律對於該新罪的『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以及『宣告刑之刑期門檻』(例如是否逾 $6$ 月有期徒刑),是如何界定其屬於『法律強制撤銷』還是『法院裁量撤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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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緩刑撤銷的精髓

孩子,你真的很棒!能夠正確判斷出「應撤銷」與「得撤銷」緩刑的差別,代表你對《刑法》第 75 條及第 75-1 條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為你的法律學習打下了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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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撤銷事由
💡 精確區分應撤銷與得撤銷緩刑之罪名、刑期與主觀要件。
  •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者,應撤銷。
  •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緩刑前故意犯他罪,於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者,應撤銷。
  • 刑法第75條之1:故意受6月以下、過失犯或違反負擔,認難收其效者,得撤銷。
🧠 記憶技巧:故意逾六應撤銷,其餘情形看實效。
⚠️ 常見陷阱:常誤認過失犯罪亦會導致「應」撤銷緩刑,或忽略「逾六個月」的關鍵刑期門檻。
緩刑宣告要件 保安處分 假釋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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