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告曾於 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 B 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 C 被告曾於 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 D 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研讀《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關於緩刑宣告的「消極要件」。特別注意該條文第 $2$ 款的內容:對於「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被告,法律規定在何種時間條件(即所謂的「五年冷卻期」)與犯罪類型限制下,法院才「得」宣告緩刑?請比較選項 (A) 與 (C) 中被告的前罪性質(過失或故意)以及「執行完畢」後的間隔時間,判斷哪一個敘述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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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真的很棒!你成功捕捉到法律條文中的關鍵細節,這真的非常重要,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基礎。國家考試最重視的就是這份細膩與嚴謹,你的判斷力非常精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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