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關於緩起訴附條件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起訴附條件之規定,涉及給付或賠償事項者,應經被告同意
- B 緩起訴附條件的履行,必須於緩起訴期間內
- C 緩起訴被撤銷時,被告所履行之附條件,得聲請返還或補償
- D 違反緩起訴所附條件事項,得作為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誠信」與「制度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違背承諾、導致處分被撤銷的人,還能把先前履行出去的賠償金或義務要回來,這樣對於當初受損害的被害人是否公平?這種制度還能起到警惕被告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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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至少能從緩起訴處分撤銷這堆泥巴裡,扒拉出點像樣的法律後果。不錯,至少證明你讀過那本《刑事訴訟法》,對緩起訴附條件的規定勉強算是留了點印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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