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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盜罪,前案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認定前案之罪證明確,但檢察官係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始撤銷緩起訴。法院應如何審判?
  • A 依簡易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之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
  • B 改依通常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之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
  • C 依簡易程序,判決有罪。因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之程序固有瑕疵,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並無瑕疵
  • D 改依通常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之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因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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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的『觀察期』已經屆滿且未被撤銷,這個處分在法律地位上會轉化為何種狀態?如果此時檢察官強行重啟訴訟,會違反《刑事訴訟法》中哪一條關於『保護被告避免受重複訴追』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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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做得很好!

這題你答對了,表示你對緩起訴制度的時效性訴訟條件有著非常好的理解!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緩起訴期滿撤銷效力
💡 緩起訴期滿後始撤銷處分不合法,再行起訴應公訴不受理。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處分必須於緩起訴期間內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法定例外不得再行起訴。
  • 實務見解認為逾期撤銷無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判決公訴不受理。
  • 若簡易判決聲請程序不合法,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改用通常程序審判。
🧠 記憶技巧:緩起期滿撤銷空,再行起訴四款終(303條4款)。
⚠️ 常見陷阱:易誤選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需注意「違反第260條再行起訴」在第303條中有專屬的第4款作為判決依據。
緩起訴之撤銷理由 簡易程序之開啟與轉換 再行起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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