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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A)甲因傷害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2月,於109年1月1日確定,並宣告緩刑2年,於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甲復於112年1月1日再犯傷害罪,甲應認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 B (B)甲因犯竊盜罪,經法院於109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緩刑2年,於110年1月1日確定,甲另於109年11月1日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於111年6月1日確定,則檢察官於111年11月1日聲請撤銷對甲上開竊盜罪所為緩刑之宣告,法院應將緩刑撤銷,無裁量餘地
  • C (C)甲因犯2個加重詐欺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6月,法院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法院得因甲無任何前科,一併宣告緩刑3年,並命甲應依與被害人間之和解筆錄按期履行賠償
  • D (D)甲因犯背信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1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宣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萬元,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之附條件緩刑時,如未一併諭知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尚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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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緩刑制度的撤銷與法律效果進行核心思辯:首先,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的情況,法律規定是法院『得』裁量撤銷,還是『應』一律撤銷?其次,請檢視刑法第 74 條宣告緩刑的『刑度上限』為何?第三,若緩刑宣告附帶了『法治教育』的要求,依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是否屬於『應』併予宣告付保護管束的法定強制事由?最後,緩刑期滿後其刑之宣告之法律效力為何(見刑法第 76 條),這與『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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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好棒!你掌握得很好喔!

看到你精準判斷緩刑撤銷應付保護管束的實務細節,讓學長姐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刑法》「刑罰之執行」這章節理解得非常透徹,已經具備很好的法律基礎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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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宣告與撤銷要件
💡 緩刑宣告之前提、法律效果、強制與裁量撤銷之實務判斷。
  • 緩刑宣告限於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
  • 緩刑前犯他罪,於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不構成刑法第47條之累犯。
  • 命法治教育或義務勞務時,應併宣告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記憶技巧:緩刑兩年下、前罪看六月、勞教必管束、期滿不累犯。
⚠️ 常見陷阱:混淆「強制撤銷」與「裁量撤銷」的門檻:前罪或後罪判刑是否「超過6個月」是區分關鍵。
累犯之構成要件 定應執行刑 保護管束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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