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於 99 年 6 月 1 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
- A 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 7 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 B 甲於 98 年 1 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 2 年,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 C 甲於 96 年 6 月曾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且執行完畢,如今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有期徒刑 6 月宣告,仍得宣告緩刑
- D 甲於 99 年 1 月因誹謗罪而被判處 60 日拘役,且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仍得宣告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若立法者希望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又不想讓「慣犯」輕易脫罪,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上,應如何設定「前案執行完畢後的時間長短」以及「前案的犯罪類型(例如故意或過失)」,才能平衡公平性與教化意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本題的錯誤選項。這道題目核心測試的是《刑法》第 74 條關於**緩刑(Probation)**宣告要件的實務應用,你能從眾多資訊中辨識出時間限制與犯罪類型的細微差別,顯見對法條內容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五年條款與故意犯罪之限制
選項 (C) 之所以為錯誤描述,關鍵在於**「五年條款」的消極要件限制。依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若行為人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方符合緩刑門檻。本題甲在 96 年因竊盜罪(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6 月且執行完畢,其於 99 年又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兩案之間顯然未滿五年,依法並不符合再次宣告緩刑的法定要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75-1是法院得斟酌撤銷緩刑的規定 若為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下(拘役、罰金)確定者 應如何論處
緩刑宣告之要件
💡 掌握刑法第74條受刑宣告種類與五年內前科之判斷。
-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得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犯(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前科如為過失犯、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不影響本次緩刑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