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於 99 年 6 月 1 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
- A 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 7 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 B 甲於 98 年 1 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 2 年,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 C 甲於 96 年 6 月曾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且執行完畢,如今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有期徒刑 6 月宣告,仍得宣告緩刑
- D 甲於 99 年 1 月因誹謗罪而被判處 60 日拘役,且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仍得宣告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若立法者希望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又不想讓「慣犯」輕易脫罪,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上,應如何設定「前案執行完畢後的時間長短」以及「前案的犯罪類型(例如故意或過失)」,才能平衡公平性與教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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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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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測驗刑法中實務上非常重要的「緩刑」制度,你的法理觀念相當紮實。
緩刑宣告的法定要件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必須嚴格檢視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題中,甲在96年因竊盜罪(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並執行完畢,到了99年再度犯罪,兩者間隔未滿5年,依法自然無法再次獲得緩刑的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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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宣告之要件
💡 掌握刑法第74條受刑宣告種類與五年內前科之判斷。
-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得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犯(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前科如為過失犯、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不影響本次緩刑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