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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於 99 年 6 月 1 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
  • A 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 7 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 B 甲於 98 年 1 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 2 年,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 C 甲於 96 年 6 月曾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且執行完畢,如今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有期徒刑 6 月宣告,仍得宣告緩刑
  • D 甲於 99 年 1 月因誹謗罪而被判處 60 日拘役,且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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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立法者希望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又不想讓「慣犯」輕易脫罪,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上,應如何設定「前案執行完畢後的時間長短」以及「前案的犯罪類型(例如故意或過失)」,才能平衡公平性與教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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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刑法》第 74 條緩刑宣告之消極要件。選項 (C) 為誤,係因甲在竊盜罪(故意犯罪)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違反了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門檻。反觀選項 (B) 因前案為「過失」,故不受此限;選項 (D) 則因前案僅受「拘役」,不影響緩刑資格。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能否精準區分「受緩刑宣告中」、「受拘役宣告」與「執行完畢後 5 年」等不同法律狀態對緩刑資格的細微差異。
📝 緩刑宣告之要件
💡 掌握刑法第74條受刑宣告種類與五年內前科之判斷。
  •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得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犯(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前科如為過失犯、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不影響本次緩刑之資格。
🧠 記憶技巧:緩刑資格:二、二、五(兩年下、二要件、五年期)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拘役」與「有期徒刑」之前科影響,且忽略五年條款僅限「故意犯罪」。
緩刑之撤銷 易科罰金 前科累犯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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