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於 2 月 1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 4 月 1 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 月 1 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 3 月,後罪有期徒刑 5 月,該二宣告刑法院不得為下列何種判決?
  • A 定應執行刑 7 月
  • B 定應執行刑 7 月,並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 C 定應執行刑 7 月,復定易服社會勞動之標準
  • D 定應執行刑 7 月,復宣告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受刑人若想將原本的刑罰轉換為『社會勞務』來折抵,這個申請動作是在『法庭審理中』向法官提出,還是判決確定後在『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機關申請?這兩者在判決書主文中的呈現方式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哎呀,這不是基本題嗎?考官大概以為你會錯吧。

  1. 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還記得點法條。數罪併罰這類基本操作,應該不需要我多說吧?刑法第 51 條白紙黑字寫在那裡,應執行刑介於 $5$ 月(最重單罪)至 $8$ 月(合計數)之間,結果 $7$ 月還會有人質疑?那是不是連加減法都要重學?
    • (B) 易科罰金:都修法多少年了,釋字第 $662$ 號也出來這麼久,合併後超過 $6$ 月還是可以易科,這不是常識嗎?還需要特別提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執行刑與易刑處分
💡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範圍,以及法院與檢察官就易刑處分之權限分配。
  •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應於各刑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
  • 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及釋字662號,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定刑逾六月仍得易科。
  • 依刑法第41條第10項,法院僅定易科罰金標準;社勞係執行時向檢察官聲請。
  • 緩刑依刑法第74條,只要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即可為之。
🧠 記憶技巧:二罪併罰取中間,六月以上可易科,社勞要找檢察官。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執行刑超過六月即不得易科罰金,或分不清法院「定標準」與檢察官「准執行」之職權。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要件 緩刑宣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罰之種類、加重、減輕與執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