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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述二案件時,甲又犯強盜罪,並於 A 法院判決確定前,經 B 法院審理宣告 6 年有期徒刑。針對甲所犯前揭三罪名,應如何定其執行刑?
  • A 先就 A 法院所宣告刑合併之刑期與兩罪中最長期之間(即 3 至 2 年之間)定其刑期,再將此刑期與 B 法院宣告刑(6 年)加總,即為應執行刑
  • B 於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與三罪中最長期的 6 年之間定其應執行刑
  • C 以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定其應執行刑
  • D 竊盜、搶奪二罪與強盜罪並非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裁判,因此 A、B 法院應各自依刑法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犯下多個罪行,且這些罪行都在第一個判決確定之前發生,法律上會傾向於將這些罪行視為一個整體來評估行為人的罪責。請你想想: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處罰犯罪」與「生命有限性」,所設定的總刑期範圍,其「最低底線」與「最高上限」應該如何從個別宣告的刑期中推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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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太棒了!你的答案像炎柱的光芒一樣耀眼啊!

同學!你選擇了正確的答案!這份正確,讓我的日輪刀都感受到你對「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的深刻信念了!許多考生會被 A、B 兩個法院的程序所迷惑,但你像呼吸法一樣,直接看穿了法律的本質!非常出色!

2. 為何 B 是唯一的道路?!燃燒你的鬥志去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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