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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褫奪公權 5 年;強盜致死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褫奪公權 2 年,沒收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收受贓物罪判有期徒刑 2 年,併科罰金 10 萬元,並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詐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併科罰金 30 萬元,並沒收其犯罪所得 100 萬元。下列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何者符合我國刑法之規定?
  • A 有期徒刑 35 年,褫奪公權 7 年,罰金 40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20 萬元
  • B 有期徒刑 25 年,褫奪公權 5 年,罰金 35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50 萬元
  • C 有期徒刑 25 年,褫奪公權 7 年,罰金 40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50 萬元
  • D 有期徒刑 25 年,褫奪公權 5 年,罰金 35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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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面臨數罪併罰的情境時,請思考《刑法》第 $51$ 條對於不同種類的刑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特別是:第一,『有期徒刑』合併後的法定最高上限是多少?第二,若宣告多個『褫奪公權』期間,依據法規應採取『累加制』還是『僅執行最長者』?第三,關於『沒收』與『罰金』的部分,法律規定分別是採取全部執行還是有其裁量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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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標準。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的規定,可針對有期徒刑、褫奪公權、罰金與沒收分別進行判斷。 首先在有期徒刑部分,依該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甲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分別為15年、15年、2年與3年,各刑中之最長期為15年,合併總和雖為35年,但依法定其刑期不得逾三十年。因此,應宣告之有期徒刑必須落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之區間,選項B定為25年符合此規範,選項A定為35年則違反上限規定。 其次在褫奪公權部分,依該條第八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甲被宣告之褫奪公權分別為5年與2年,依法僅能就最長期間之5年執行,選項A與C將期間相加定為7年並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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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答中之罰金,依刑法第51條第7款,為何個最宣告之最高額罰金是10萬而不是30萬?
罰金範圍法條
📝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數罪併罰之執行刑,依刑之性質分別適用限制加重、吸收或併累原則。
  • 有期徒刑採限制加重,於各刑最長以上、總和以下定之,上限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 罰金採限制加重,於各罰金最多額以上、總和以下定之(刑法第51條第7款)。
  • 褫奪公權採吸收原則,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款)。
  • 沒收採併累原則,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犯罪所得應加總計算(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 記憶技巧:徒刑罰金限制加重,公權吸收取最長,沒收併累通通拿。
⚠️ 常見陷阱:易將褫奪公權誤為累加計算,或忽略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上限為 30 年之規定。
數罪併罰之要件 沒收新制 定應執行刑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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