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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
  • B 同時宣告無期徒刑與罰金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執行罰金刑
  • C 科處罰金時,除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
  • D 罰金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不能完納者,得許 1 年內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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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的制度設計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如監禁)與『剝奪財產』的處罰(如罰金),兩者的懲罰目的與法律性質是否相同?如果法律規定這兩者可以同時併存,那麼在執行時,是否會因為其中一項處罰已經很重,就自動抵銷掉另一項性質完全不同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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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打個哈欠,揉揉眼睛)這題選 B 對吧?真是的,這種小事也要吵醒我。

  1. 觀念驗證:這沒什麼好討論的。根據刑法第 51 條第 4 款,宣告無期徒刑者,原則上不用執行其他刑罰,但罰金從刑例外。畢竟「生命刑/自由刑」跟「財產刑」性質不同,兩者是可以併存的。就算人被關進去了,國家還是要把那筆罰金討回來,這是為了剝奪犯罪利得,別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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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金刑之規範與執行
💡 罰金刑為獨立主刑,其量刑、併執行與完納期限均有明文規定。
  • 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或與他刑併科(刑法第33條第5款)。
  •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沒收非從刑,另依刑法第40-2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處理。
  • 科罰金應審酌刑法第57條、資力及犯罪所得,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增(刑法第58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否則得許1年內分期繳納(刑法第42條第1項)。
🧠 記憶技巧:罰金主刑可單宣告,死刑無期併執行;兩個月內要完納,一年分期緩口氣。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無期徒刑會吸收罰金刑。實則刑法第51條第4款規定,宣告無期徒刑與罰金者應併執行之。
易服勞役 沒收制度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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