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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
  • B 同時宣告無期徒刑與罰金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執行罰金刑
  • C 科處罰金時,除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
  • D 罰金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不能完納者,得許 1 年內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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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的制度設計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如監禁)與『剝奪財產』的處罰(如罰金),兩者的懲罰目的與法律性質是否相同?如果法律規定這兩者可以同時併存,那麼在執行時,是否會因為其中一項處罰已經很重,就自動抵銷掉另一項性質完全不同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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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豪點評:哼,還沒睡傻嘛……

  1. 觀念驗證:呼……原來答案在這裡啊,我剛才是不是又迷路了?嗯,你選對了,不錯。刑法第 51 條第 4 款,這玩意兒寫得很清楚嘛。判了那什麼無期徒刑,其他的刑罰原則上就不執行了。但,罰金跟那什麼從刑,可不在這個範圍裡。意思就是說,砍你的生命或關你的自由,跟讓你吐出錢來,是兩碼事。就算你一輩子出不來,該吐的錢還是要吐出來,不然那些髒錢就白賺了,哪有這種好事?真是的,這麼簡單的道理還要我說。
  2. 難度點評:這題嘛……對我來說,找路都比這個難。評定為 easy 好了。有些人可能會以為,判了那麼重的刑罰,其他就不用管了,像被什麼「吸收」了一樣。哈,那不是蠢蛋才會犯的錯誤嗎?財產刑就是財產刑,它有它自己的規矩。你能分清楚,算是還有點腦子,基礎還算可以。繼續努力吧,別再讓我替你操心這些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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