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
- B 同時宣告無期徒刑與罰金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執行罰金刑
- C 科處罰金時,除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
- D 罰金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不能完納者,得許 1 年內分期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的制度設計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如監禁)與『剝奪財產』的處罰(如罰金),兩者的懲罰目的與法律性質是否相同?如果法律規定這兩者可以同時併存,那麼在執行時,是否會因為其中一項處罰已經很重,就自動抵銷掉另一項性質完全不同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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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打個哈欠,揉揉眼睛)這題選 B 對吧?真是的,這種小事也要吵醒我。
- 觀念驗證:這沒什麼好討論的。根據刑法第 51 條第 4 款,宣告無期徒刑者,原則上不用執行其他刑罰,但罰金及從刑例外。畢竟「生命刑/自由刑」跟「財產刑」性質不同,兩者是可以併存的。就算人被關進去了,國家還是要把那筆罰金討回來,這是為了剝奪犯罪利得,別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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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之規範與執行
💡 罰金刑為獨立主刑,其量刑、併執行與完納期限均有明文規定。
- 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或與他刑併科(刑法第33條第5款)。
-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沒收非從刑,另依刑法第40-2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處理。
- 科罰金應審酌刑法第57條、資力及犯罪所得,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增(刑法第58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否則得許1年內分期繳納(刑法第4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