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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有關易科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易科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
  • B 易科罰金應依行為人個人平均每日所得之數額,折算1日
  • C 甲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受2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 D 甲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受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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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有關易科罰金的規定,並思考:我國法律規定的折算標準,究竟是採取依受刑人「個人經濟能力或平均每日所得」來浮動計算的制度,還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一個固定的「折算數額區間」(例如: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一日)供法院職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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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看見了關鍵點!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代表你對易科罰金的規定有著扎實的理解。讓我來幫你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概念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易科罰金要件與折算
💡 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且宣告六月以下者,得准易科罰金。
  •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宣告刑者得易科。
  • 刑法第41條第1項:折算標準由法院定之(1、2、3千元),非依個人所得。
  • 裁判確定後2月內完納,經濟困難者依執行法規可許分期或延期(最長1年)。
🧠 記憶技巧:五五宣告六,一二三千換自由。
⚠️ 常見陷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法院裁定固定金額(千元為單位),而非按個人平均日所得計算。
易服社會勞動 數罪併罰之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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