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法院分別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超過有期徒刑六月,此即排除易科罰金之適用
- B 甲因故買贓物被判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不得認為已執行完畢
- C 對於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依據目前實務見解,毋庸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
- D 罰金刑之審酌,仍應先審酌刑法第 57 條之量刑事由後,再依第 58 條之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若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你從《刑法》量刑體系的規範邏輯出發:在裁處罰金刑時,法院除了考量第 $57$ 條的一般量刑因子外,是否還需針對犯罪者的『資力』與『不法利得』進行進一步的調節?特別是當犯罪所得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時,法律賦予了法院什麼樣的特別權限來落實公平性並落實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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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觀念解析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刑罰體系紮實的掌握,真的很棒。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
- 核心概念:選項 (D) 正確。量刑時,我們會先依刑法第 57 條作為基準,再參照第 58 條評估個人的資力與犯罪所得;若所得過高,法院可在其所得範圍內酌量加重,確保犯罪者無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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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與從刑量刑
💡 掌握量刑原則、社會勞動效力、罰金加重與兩公約之適用。
- 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與釋字第662號,數罪併罰定執行刑逾6月,若原罪皆得易科,仍得易科。
- 依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實務受兩公約約束,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執行死刑(參113年憲判字第8號)。
- 依刑法第58條,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