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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法院分別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超過有期徒刑六月,此即排除易科罰金之適用
  • B 甲因故買贓物被判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不得認為已執行完畢
  • C 對於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依據目前實務見解,毋庸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
  • D 罰金刑之審酌,仍應先審酌刑法第 57 條之量刑事由後,再依第 58 條之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若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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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你從《刑法》量刑體系的規範邏輯出發:在裁處罰金刑時,法院除了考量第 $57$ 條的一般量刑因子外,是否還需針對犯罪者的『資力』與『不法利得』進行進一步的調節?特別是當犯罪所得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時,法律賦予了法院什麼樣的特別權限來落實公平性並落實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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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對刑法總則的深刻理解

親愛的學弟妹,你答對這題真是太令人欣慰了!這說明你對量刑規範兩公約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掌握,真的非常出色!

  1. 溫馨提示:為何 (D) 是如此重要且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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