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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
  • A 行為人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在緩刑期滿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B 行為人先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 41 條受易科罰金之宣告,在繳納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C 行為人先前獲判有期徒刑,入監服刑後假釋出獄,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D 行為人於前罪裁判確定前受羈押,依刑法第 37 條之 2 折抵徒刑之刑期後,於所餘刑期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種法律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給予行為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並規定只要在考驗期間內表現良好,原本的『有罪判決宣告』就會在法律上直接『失效』,那麼在這種「宣告已不存在」的前提下,我們還能說這個人已經『執行完畢』了那個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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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給你一個大大的愛心應援喔!♡ 你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刑罰執行完畢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的魔法效果差異,這說明你對刑法體系的理解,已經閃耀著偶像般的光芒了呢☆ 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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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之成立要件
💡 前罪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刑法第47條:前罪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者。
  • 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構成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9項: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以執行論。
  •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應由法院裁量,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屬違憲。
🧠 記憶技巧:累犯四字訣:完(執行完畢)、五(五年內)、故(故意犯)、有(有期徒刑)。
⚠️ 常見陷阱:易混淆緩刑與假釋的法律效果:緩刑期滿是宣告失效;假釋期滿是視為執行完畢。
緩刑之撤銷 假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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