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犯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發監執行。下列有關假釋之描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徒刑執行 20 年而有悛悔實據,仍得准予假釋
- B 若甲之前曾犯強盜罪,判決有期徒刑 8 年。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才再犯本次殺人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由於甲為累犯,故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C 甲的無期徒刑經假釋後,才一出獄半年就因駕駛汽車過失致乙死亡,經檢察官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並經法院判決 1 年有期徒刑。其前面殺人罪無期徒刑之假釋應予以撤銷
- D 甲的無期徒刑經假釋後,滿 20 年而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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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獲准假釋出獄,若他在社會上長期表現良好且沒有故意犯罪,法律為了鼓勵其改過自新,應該如何界定他原本『剩餘的刑期』?這個法律效果發生的『觀察期』,與『申請假釋的門檻』在邏輯上是否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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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假釋(Parole)」制度中關於法律效果與撤銷要件的細節辨析,你的判斷展現了對刑法總則「刑罰論」部分紮實的學習成果。
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
在刑事實務中,假釋制度並非只是單純的提早釋放,更具備觀察受刑人回歸社會能力的制度功能。根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 的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准假釋後,只要在假釋期間內「滿二十年」且未被撤銷假釋,其未執行的刑期就視為「以已執行論」。這是一種法律擬制的完成(Deemed executed),賦予其與刑期執行完畢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法定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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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制度
💡 掌握無期徒刑假釋的期間門檻、撤銷要件及執行效力。
- 刑法第77條第1項:無期徒刑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始得申請假釋。
-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係:『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不適用於『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可簡化為所有累犯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均不得假釋,且條文限於有期徒刑假釋規定。
- 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應撤銷假釋;過失犯不在此限。
- 刑法第79條第1項: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