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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犯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發監執行。下列有關假釋之描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徒刑執行 20 年而有悛悔實據,仍得准予假釋
  • B 若甲之前曾犯強盜罪,判決有期徒刑 8 年。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才再犯本次殺人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由於甲為累犯,故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C 甲的無期徒刑經假釋後,才一出獄半年就因駕駛汽車過失致乙死亡,經檢察官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並經法院判決 1 年有期徒刑。其前面殺人罪無期徒刑之假釋應予以撤銷
  • D 甲的無期徒刑經假釋後,滿 20 年而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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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獲准假釋出獄,若他在社會上長期表現良好且沒有故意犯罪,法律為了鼓勵其改過自新,應該如何界定他原本『剩餘的刑期』?這個法律效果發生的『觀察期』,與『申請假釋的門檻』在邏輯上是否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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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甲受無期徒刑之宣告並經假釋出獄,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因此,當甲的無期徒刑經假釋後,若經過二十年均未經撤銷假釋,依法其未執行之刑即以已執行論,選項 D 的描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 無期徒刑假釋制度
💡 掌握無期徒刑假釋的期間門檻、撤銷要件及執行效力。
  • 刑法第77條第1項:無期徒刑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始得申請假釋。
  •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係:『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不適用於『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可簡化為所有累犯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均不得假釋,且條文限於有期徒刑假釋規定。
  • 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應撤銷假釋;過失犯不在此限。
  • 刑法第79條第1項: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記憶技巧:門檻廿五、期滿廿、故意才撤、重犯三振。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無期徒刑假釋的申請門檻(25年)與視為執行完畢的期間(20年),以及誤認過失犯亦會構成強制撤銷假釋之事由。
累犯之限制假釋 故意犯罪撤銷假釋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釋字第796號係「撤銷假釋案」;釋字第812號係「強制工作案」,均非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三振條款本身之違憲判斷;現行刑法第77條官方備註列示之假釋相關釋憲為釋字第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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