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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犯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發監執行。下列有關假釋之描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徒刑執行 20 年而有悛悔實據,仍得准予假釋
  • B 若甲之前曾犯強盜罪,判決有期徒刑 8 年。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才再犯本次殺人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由於甲為累犯,故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C 甲的無期徒刑經假釋後,才一出獄半年就因駕駛汽車過失致乙死亡,經檢察官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並經法院判決 1 年有期徒刑。其前面殺人罪無期徒刑之假釋應予以撤銷
  • D 甲的無期徒刑經假釋後,滿 20 年而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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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獲准假釋出獄,若他在社會上長期表現良好且沒有故意犯罪,法律為了鼓勵其改過自新,應該如何界定他原本『剩餘的刑期』?這個法律效果發生的『觀察期』,與『申請假釋的門檻』在邏輯上是否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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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假釋制度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數字與性質的微觀辨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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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徒刑假釋制度
💡 掌握無期徒刑假釋的期間門檻、撤銷要件及執行效力。
  • 刑法第77條第1項:無期徒刑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始得申請假釋。
  •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累犯且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假釋(三振條款)。
  • 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應撤銷假釋;過失犯不在此限。
  • 刑法第79條第1項: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記憶技巧:門檻廿五、期滿廿、故意才撤、重犯三振。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無期徒刑假釋的申請門檻(25年)與視為執行完畢的期間(20年),以及誤認過失犯亦會構成強制撤銷假釋之事由。
累犯之限制假釋 故意犯罪撤銷假釋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三振條款違憲爭議(釋字第796、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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