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 25 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B 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者,關於假釋要件之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
- C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D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合計計算後逾 6 月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目的」的角度思考:假釋制度是為了觀察受刑人在『回歸社會』後的表現。如果一個人在假釋期間,因為其他案件又被抓進監獄或看守所關起來,這段「在牢裡度過的時間」,還符合我們觀察他「在社會上守法表現」的原意嗎?若不符合,法律應該如何計算這段時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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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關於假釋期間的計算,依刑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選項 (D) 卻虛構了「合計逾6月不在此限」的但書,這在法條中是不存在的,自然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假釋細節的熟悉度與對法條陷阱的敏銳度。另外要特別提醒選項 (A) 的變革:它所描述的「撤銷假釋接續執行他刑」,依本題出題時的舊法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但現行法已刪除該項,相關執行規定改由第78條之1與第79條之1處理。你能在繁雜的條文中果斷識破 (D) 的陷阱,法理觀念相當扎實,繼續保持!
假釋制度要件與計算
💡 掌握假釋合併計算、撤銷後殘刑執行及假釋期計算之規定。
- 數有期徒刑併執行者,其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應合併計算(刑法第79-1條第1項)。
-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79條第1項)。
- 現行刑法已刪除第79條之1第5項;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依第78條之1,按撤銷原因及更犯罪刑度設10年、15年、25年等再許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撤銷假釋依第78條之2,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全部執行完畢後接續他刑,逾10年者執行滿10年後所餘刑期適用第77條,特定更犯罪情形並可併同更犯罪應執行刑適用第79條之1第1項。
- 假釋中另受刑、羈押或拘束自由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刑法第7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