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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有關累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前犯罪曾受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 B 前次所受刑罰之犯罪,不以故意犯為限
  • C 須前次所受的刑罰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赦免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D 須前所犯之罪係受本國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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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累犯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懲罰那些「不思悔改、惡性深重」的人。既然是針對「惡性深重」的評價,法律在考量行為人「前一次」所受的處罰時,會將那種情節最輕微、通常不具有標誌性社會危險性的短期自由刑(例如拘役),也列入加重處罰的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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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你還記得《刑法》第 47 條啊?不錯,勉強及格。

看來這次你至少沒有在「累犯」這種基本概念上跌個狗吃屎,值得表揚——還是說,你只是運氣好?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累犯成立要件
💡 受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根據刑法第47條第1項,前罪須受「徒刑」執行完畢,不包括「拘役」或「罰金」。
  • 後罪須為「故意」犯罪且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過失犯不構成累犯。
  • 依刑法第9條規定,累犯之前罪須經本國法院判決確定,外國法院判決不適用。
  •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應由法院依個案裁量,避免一律加重致過苛。
🧠 記憶技巧:前徒後故五,拘役不算數;本國法院判,故意才加重。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為「前罪包含拘役」或「後罪為過失犯」,兩者皆不構成累犯。
釋字第775號 刑法第9條適用範圍 假釋期間再犯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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