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車時撞倒一拾荒老人乙致其輕傷,卻渾然未覺,仍駕車離去。途中甲超速駕駛並於十字路口闖紅燈,撞飛過馬路之行人丙,甲驚覺闖禍,加速駛離現場。丙經路人立即送醫,但於到院前已死亡。甲遭警方攔阻,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 毫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撞倒乙,成立過失致傷害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想像競合
- B 甲撞倒乙,成立過失致傷害罪、遺棄罪、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三罪想像競合
- C 甲撞飛丙,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為想像競合犯,再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數罪併罰
- D 甲撞飛丙,成立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行為人於酒精濃度過高情況下駕車因而致人於死,依據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之規定,此行為在法律定性上屬於何種犯罪類型?此外,針對肇事後「驚覺闖禍」卻仍「加速駛離」的逃逸行為,其法益侵害的本質與先前的致人於死行為是否相同?在實務見解中,這兩者之間應論以「想像競合」還是「數罪併罰」?最後,別忘了考量行為人對於撞倒乙的「渾然未覺」是否會影響「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C選項為何錯
那撞倒乙的部分,刑責是什麼
酒駕肇逃之罪數處置
💡 酒駕致人死傷與肇事逃逸罪之法律適用與實務罪數處置。
-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為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規定;不包含普通傷害。
- 刑法第185條之4現行條文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應表述為行為人須對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及逃逸有故意,若不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則不構成。
- 實務見解認為,酒駕致死傷罪與肇逃罪保護法益不同且行為互異,應採數罪併罰。
- 本題酒駕因而致人於死,現行法應論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不另以第185條之3第1項與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想像競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