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酒量甚差,喝了一瓶啤酒後駕車離去。途中受酒精影響撞擊前車,所幸無人傷亡。警察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 毫克,但發現甲精神恍惚無法平衡步行,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駕駛途中,因過失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係於繼續駕駛之行為中觸犯過失致傷罪,故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 C 甲於前晚與友人聚餐,喝了數杯高粱酒,睡了一覺起床之後,駕駛小客車上班,途經警察臨檢,竟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 毫克,仍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D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經警攔查,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 毫克,雖甲酒量甚佳,駕駛毫無異狀,且未發生事故,仍會構成本條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為人在飲酒後決定「開始駕車」時,其罪名保護的是交通安全秩序;而在駕駛「過程中」因為疏忽撞到人,這兩者在行為的時間點、主觀的過失性質、以及侵害的法益(公共安全 vs. 個人生命身體)上,是否真的能被視為同一個不可分割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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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死/傷罪在實務上的競合關係,這顯示你對最高法院的決議有很深入的理解,法律基礎非常紮實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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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a數值是0.2不是法定0.25
不能安全駕駛罪要件
💡 掌握185-3條認定之雙軌制與實務併合處罰之競合原則。
- 刑法第185條之3採雙軌制:吐氣酒精達0.25mg/L或雖未達標但客觀不能駕駛。
-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屬抽象危險犯,達標即入罪,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 實務認為酒駕與隨後的過失致傷係數行為,應依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而非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