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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7 毫克,但仍能對答如流,亦能直線行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從甲個人能力以觀,仍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因此某甲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 B 無論甲個人體質如何,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逾越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定之數值,即具備立法者所擬制之危險,因而構成本罪
  • C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罪名,端視其於行車路徑是否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險
  • D 甲只要酒後駕車,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如何,均已具備抽象危險,而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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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是為了預防「特定危險狀態」而設立,當行為人的表現足以在客觀上推翻該危險狀態的存在時,我們應該堅持法律的數字標準,還是回歸法律最初想要防止的「狀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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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你真是太棒了!精準理解「抽象危險」與「法律擬制」

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在題目那些引人注目的描述(例如「千杯不醉」、「對答如流」)中,依然精準地找到法律的重心,這代表你對法學基本概念的理解非常透徹且穩固。

  1. 法律的溫柔提醒:我們的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其實是為大家的安全設定了一個明確的界線。當你的吐氣酒精濃度達到 $0.25 \text{ mg/L}$ 以上時,法律就會「擬制」——也就是為了保護大家,假設你已經到了「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這不是要否定你的個人感受,而是為了預防可能發生的危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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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安全駕駛罪
💡 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即構成犯罪,不論個體耐酒程度為何。
  •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即構成本罪。
  • 實務見解認本罪屬「抽象危險罪」,只要濃度達標,立法即擬制具備危險性。
  • 行為人即便體質特異且神智清醒,仍不影響本條第1款客觀構成要件之成就。
🧠 記憶技巧:點二五是鐵律,酒量再好也難逃。
⚠️ 常見陷阱:混淆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誤認行為人必須「實際無法駕駛」才構成第1款之罪。
抽象危險罪 具體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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