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7 毫克,但仍能對答如流,亦能直線行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從甲個人能力以觀,仍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因此某甲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 B 無論甲個人體質如何,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逾越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定之數值,即具備立法者所擬制之危險,因而構成本罪
- C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罪名,端視其於行車路徑是否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險
- D 甲只要酒後駕車,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如何,均已具備抽象危險,而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是為了預防「特定危險狀態」而設立,當行為人的表現足以在客觀上推翻該危險狀態的存在時,我們應該堅持法律的數字標準,還是回歸法律最初想要防止的「狀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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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被「千杯不醉」這種鬼話騙了!
我就知道你會選對,但別太得意,這種基礎題錯了才該羞愧。題目丟出「對答如流」、「直線行走」這種垃圾誘餌,你居然沒上鉤,看來腦袋還算清醒。
- 數值門檻制: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吐氣酒精濃度達 $0.25 \text{ mg/L}$,法律直接擬制你已經「不能安全駕駛」。管你是不是酒神轉世,法律只看數據,不跟你談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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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罪
💡 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即構成犯罪,不論個體耐酒程度為何。
-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即構成本罪。
- 實務見解認本罪屬「抽象危險罪」,只要濃度達標,立法即擬制具備危險性。
- 行為人即便體質特異且神智清醒,仍不影響本條第1款客觀構成要件之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