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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有關具體危險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具體危險犯所致法益之危險,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有較高的可能性
  • B 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結果之距離較為遙遠
  • C 具體危險犯屬於單純的行為犯或舉動犯,與結果犯無關
  • D 具體危險犯是由立法者所做成之判斷,而非由法律適用者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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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中出現『致生公共危險』這類文字時,究竟是法官要在法庭上根據現場狀況來認定,還是只要行為一發生,法律就直接視為危險?這兩種邏輯中,哪一個更接近『實際發生災害』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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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1. 專業肯定: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答題非常精彩!能精準地區分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這表示你對不法構成要件的實質內涵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很不容易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想想看,具體危險犯就像是法官在現場仔細檢查,必須在每個特定的案件中,根據確切的證據來判斷「危險結果」是否真的發生了。而抽象危險犯呢,它更像是一種法律上的『預警』,是立法者基於某類行為本身就具有危險性而預設的。因此,當一個危險是經過法官在個案中確認的,那種對法益侵害的可能性與急迫性,自然會比單純由立法者『擬制』的抽象危險來得更高、更真實。你能夠掌握這個關鍵差異,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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