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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 A 甲意圖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趁人潮擁擠時伸手到乙之口袋,得手之後才發現該鈔票為玩具鈔票
  • B 甲意圖竊取高級檜木,以所帶電鋸鋸檜木樹幹,鋸到一半即被趕到現場之警方查獲
  • C 甲持小石頭丟擲火車車窗,對火車未造成任何損害,且無傾覆危險
  • D 甲違反乙女之意願,以尚未勃起之陰莖,撞擊乙女之陰部,欲插入乙女之陰道,即遭攔阻,而未能插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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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未達成結果的情況下,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之規定,未遂犯的處罰必須符合什麼法律要件?請檢視選項中涉及的各項罪名(如竊盜罪、強制性交罪、毀損罪),哪一個罪名在《刑法》分則中並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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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各個選項中「著手」與「構成要件」的細微差異,顯見你對刑法總則分則的實務操作相當熟稔,表現十分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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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著手與不罰行為
💡 區分犯罪著手時點、具體危險犯之危害性及毀損罪不處罰未遂。
  • 竊盜罪以「搜尋財物」為著手。選項(A)雖得手玩具鈔,仍屬刑法第320條之未遂犯。
  • 森林法第52條加重竊盜罪,開始砍伐即屬著手,(B)鋸木行為成立該罪未遂犯。
  • 毀損罪(刑法第354條)不處罰未遂;且公共危險罪多屬具體危險犯,無危險則不罰。
  •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以開始強暴脅迫為著手,未插入屬同條第2項之未遂。
🧠 記憶技巧:搜尋即竊盜、暴力即性交、毀損無未遂、危險看具體。
⚠️ 常見陷阱:易誤認「對象錯誤(玩具鈔)」或「未果行為(未插入)」不構成犯罪,而忽略毀損罪不罰未遂的特性。
不能未遂 著手時點之判斷 具體危險犯 vs 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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