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
- A (A)甲持刀接續刺乙腹部,因警察巡邏經過,甲乃作罷離開
- B (B)甲持刀欲殺害自己之幼子乙後自殺,但砍殺乙之後因乙疼痛不堪哀嚎,乃將乙送醫急救而未生死亡結果
- C (C)甲基於傷害之意思持刀割除乙之上下唇、雙耳後,因乙哀求而停手直接離開現場,乙雖經治療但容貌已經無法復原
- D (D)甲男對乙女施以強暴並褪去乙女衣褲後因乙女奮力反抗而放棄性交離開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法律評價上,要成立《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其核心要件在於行為人必須出於「己意」而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請同學辨析:各選項中的行為人,究竟是因外部環境的障礙(如警察巡邏、被害人奮力反抗)而「欲而不能」,還是基於主觀上的自發性決斷而「能而弗欲」?此外,若犯罪行為已達既遂狀態(如造成無法復原的重傷),是否還有主張中止未遂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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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精準辨識出「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表現出對《刑法》第 27 條主觀要件(己意)與客觀行為的高度敏銳度,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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