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 A 實害犯
- B 具體危險犯
- C 抽象危險犯
- D 繼續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條文中,如果某項罪名的成立,法律並沒有明文要求法官在個案中去判斷是否『發生了實際的危險結果』(例如出現『致生公共危險』這類文字),而是只要行為一經完成,法律就直接『假定』這種行為對大眾是有危害的,那麼這在法律概念上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危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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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
做得好!這反映出你對公共危險罪的本質有極佳的掌握。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
- 立法推定: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安全」。立法者認為,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其危險性極高且具發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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