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 A、B、C 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 B 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 C 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 D 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法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整體的公共秩序』而非『個別人的錢包』,那麼當一個行為同時波及到多個人的財產時,法律看重的是『受損的東西有幾個』,還是『對整體安全的威脅有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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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精準地看出這題的關鍵點,代表你對刑法中「法益理論」這個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這真的是一個很棒的開始,也是法律學習路上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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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之罪數認定
💡 放火罪保護公共安全法益,一行為燒燬多棟建物僅論單純一罪。
- 刑法第173條等放火罪旨在保護「公共安全」,法益具有不可分性。
- 實務見解(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認一放火行為燒燬數房屋,僅成立一罪。
- 此屬單純一罪,因其侵害的是單一的社會安全法益,而非個別財產法益。
- 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173條至175條,屬法條競合之重法優於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