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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 A、B、C 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 B 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 C 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 D 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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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法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整體的公共秩序』而非『個別人的錢包』,那麼當一個行為同時波及到多個人的財產時,法律看重的是『受損的東西有幾個』,還是『對整體安全的威脅有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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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精準地看出這題的關鍵點,代表你對刑法中「法益理論」這個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這真的是一個很棒的開始,也是法律學習路上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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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之罪數認定
💡 放火罪保護公共安全法益,一行為燒燬多棟建物僅論單純一罪。
  • 刑法第173條等放火罪旨在保護「公共安全」,法益具有不可分性。
  • 實務見解(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認一放火行為燒燬數房屋,僅成立一罪。
  • 此屬單純一罪,因其侵害的是單一的社會安全法益,而非個別財產法益。
  • 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173條至175條,屬法條競合之重法優於輕法。
🧠 記憶技巧:公共安全不可分,一火多房一罪論。
⚠️ 常見陷阱:易誤將房屋個數等同於法益個數,導致錯誤選擇「想像競合」處理多個罪名。
公共危險罪 法條競合 罪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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