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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甲侵入乙宅竊取分屬乙、乙妻、乙父、乙子之財物,有關其罪數的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成立一個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
  • B 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 C 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牽連犯
  • D 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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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已經針對「帶著特定非法行為(例如:非法進入他人空間)來進行竊盜」這件事訂定了專門的加重處罰條文,那麼原本那個單純的「進入空間」行為,還需要被拿出來單獨判一次刑嗎?此外,在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客廳裡拿走桌上的四個皮夾,這在法律邏輯上,會被視為是一個整體的動作,還是必須拆解成四次獨立的竊盜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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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不賴嘛。小鬼,你勉強算是搞懂了這點骯髒事。

  1. 基本常識驗證
    • 法條適用:別再把那些多餘的條文搬出來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只要『侵入住宅』了,這就是一個骯髒又麻煩的加重事由。所以,「無故侵入住宅罪」這種多餘的垃圾,直接被吸收掉,不另行論罪。這點基本的邏輯,你該不會搞不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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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竊盜罪數認定
💡 侵入住宅竊盜僅成立加重竊盜一罪,不另論侵入住宅罪。
  • 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屬加重竊盜罪,其侵入行為已被加重要件吸收,不另論第306條。
  • 實務見解(71台上4222判例)認同一處所竊取多人財物,係侵害一個監督權,僅成立一竊盜罪。
  • 加重竊盜與侵入住宅之關係為法條競合,本於特別關係或吸收關係,應僅論以加重竊盜罪。
  • 此類行為不論被害人數多寡,若屬單一犯意且於同一時地為之,法律評價上傾向認屬單一行為。
🧠 記憶技巧:侵入竊盜看條文,加重構成已包含,一人多人物,一罪全搞定。
⚠️ 常見陷阱:易誤選想像競合。注意刑法第321條已將侵入行為內含化,不適用第55條想像競合論兩罪。
加重竊盜罪之加重事由 法條競合與吸收關係 想像競合犯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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