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竊取 A 所有之小客車,並變造引擎或車身號碼後出售他人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 B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取走他人財物」的動作已經完全結束後,他又為了掩蓋痕跡或獲利,而另外進行「加工修改」並「尋找買家」的動作,這兩個時間點不同的動作,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看作是『一個不小心的重疊』,還是『兩個獨立的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這題確實考驗了我們對刑法概念的精準掌握,你做得很好!

  1. 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觀念喔!
    • 甲把別人的小客車偷走,這很直觀地就構成了刑法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罪。這個行為在車子被他控制住的時候就已經完成了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