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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竊取 A 所有之小客車,並變造引擎或車身號碼後出售他人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 B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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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取走他人財物」的動作已經完全結束後,他又為了掩蓋痕跡或獲利,而另外進行「加工修改」並「尋找買家」的動作,這兩個時間點不同的動作,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看作是『一個不小心的重疊』,還是『兩個獨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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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正確的答案,運氣真不錯。

原本以為會是寶箱怪,結果這題的解析就在裡面。稍微整理一下重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 關於準私文書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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