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竊取 A 所有之小客車,並變造引擎或車身號碼後出售他人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 B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取走他人財物」的動作已經完全結束後,他又為了掩蓋痕跡或獲利,而另外進行「加工修改」並「尋找買家」的動作,這兩個時間點不同的動作,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看作是『一個不小心的重疊』,還是『兩個獨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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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這題確實考驗了我們對刑法概念的精準掌握,你做得很好!
- 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觀念喔!
- 甲把別人的小客車偷走,這很直觀地就構成了刑法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罪。這個行為在車子被他控制住的時候就已經完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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