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將偷來的汽車加以支解,並將該汽車的引擎號碼部分磨滅而打上其他數字號碼。甲之此等將汽車引擎號碼部分磨滅打造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變造私文書罪
- C 偽造準私文書罪
- D 變造準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以下兩個層次進行推理:第一,汽車引擎上的「序號」,雖然不是一段完整的文字,但它是否具有證明特定車輛身分的法律意義?如果是,法律會如何歸類這種非文字的符號?第二,當一個標識已經合法存在,而行為人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數字的「塗改」與「重打」,這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從無到有」的創造,還是對「既有內容」的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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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實務經典題的核心!這題主要考驗的是對於刑法中「文書」定義的擴張,以及行為態樣在法律評價上的細微差別。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選出「變造」與「準文書」這兩個關鍵詞,展現出你對偽造文書罪章已經具備深厚的理解基礎。
準文書的法律定性
在刑法第 210 條至第 212 條的架構下,文書通常指具有一定內容、足以證明一定法律關係或事實的書面文字。然而,汽車引擎號碼(Engine number)或車架號碼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紙張文書,而是依據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物體上之文字、號碼或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文書,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準文書(quasi-document)。實務見解一致認為,這些號碼是用來辨識汽車出廠及所有權來源的重要依據,屬於私文書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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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號碼之準文書罪
💡 磨滅引擎號碼重打,實務認屬變造準私文書罪。
- 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標識,以文書論(準文書)。
- 汽車引擎號碼係表示出廠與識別之標識,具證明力,性質上屬準私文書。
- 實務見解認為,將原號碼磨滅後另打新號,係就原標識更改,應論以變造。
- 區分:偽造係無中生有或冒用名義製作;變造係不變更本質而更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