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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將偷來的汽車加以支解,並將該汽車的引擎號碼部分磨滅而打上其他數字號碼。甲之此等將汽車引擎號碼部分磨滅打造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變造私文書罪
  • C 偽造準私文書罪
  • D 變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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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以下兩個層次進行推理:第一,汽車引擎上的「序號」,雖然不是一段完整的文字,但它是否具有證明特定車輛身分的法律意義?如果是,法律會如何歸類這種非文字的符號?第二,當一個標識已經合法存在,而行為人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數字的「塗改」與「重打」,這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從無到有」的創造,還是對「既有內容」的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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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擎號碼之準文書罪
💡 磨滅引擎號碼重打,實務認屬變造準私文書罪。
  • 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標識,以文書論(準文書)。
  • 汽車引擎號碼係表示出廠與識別之標識,具證明力,性質上屬準私文書。
  • 實務見解認為,將原號碼磨滅後另打新號,係就原標識更改,應論以變造。
  • 區分:偽造係無中生有或冒用名義製作;變造係不變更本質而更動內容。
🧠 記憶技巧:引擎標識準文書,磨掉重打算變造。
⚠️ 常見陷阱:易誤選「偽造」或「私文書」。需記住引擎號碼非文字文件(準文書),且針對「現有物」改動屬變造。
準文書之定義與類型 偽造與變造之區別重點 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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