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將偷來的汽車加以支解,並將該汽車的引擎號碼部分磨滅而打上其他數字號碼。甲之此等將汽車引擎號碼部分磨滅打造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變造私文書罪
- C 偽造準私文書罪
- D 變造準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以下兩個層次進行推理:第一,汽車引擎上的「序號」,雖然不是一段完整的文字,但它是否具有證明特定車輛身分的法律意義?如果是,法律會如何歸類這種非文字的符號?第二,當一個標識已經合法存在,而行為人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數字的「塗改」與「重打」,這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從無到有」的創造,還是對「既有內容」的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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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號碼之準文書罪
💡 磨滅引擎號碼重打,實務認屬變造準私文書罪。
- 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標識,以文書論(準文書)。
- 汽車引擎號碼係表示出廠與識別之標識,具證明力,性質上屬準私文書。
- 實務見解認為,將原號碼磨滅後另打新號,係就原標識更改,應論以變造。
- 區分:偽造係無中生有或冒用名義製作;變造係不變更本質而更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