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
- A 支票上之背書
- B 汽車引擎號碼
- C 商品條碼
- D 行動電話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把「文書」想像成一個裝著資訊的容器。 (A) 支票背書本身就帶著文字;(C) 條碼與 (D) 簡訊則需要透過機器讀取電子數據。那麼,(B) 這種直接刻在金屬設備上、用來識別物品身分而非表達「某人說了什麼話」的標號,與其他三者在「傳達人類思想」的直接程度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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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文書」與「準文書」的界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準文書的法律特徵與擬制
根據刑法第 220 條,法律將某些不具備傳統文書形式(如紙本、文字)的標記或紀錄,在符合「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且「具備證明力」的前提下,擬制為文書。這包含兩大類:第一是物品上的標跡,例如汽車引擎號碼,它是透過機器鋼印在物件上以辨識特定身分;第二則是電磁紀錄(electronic records),如行動電話簡訊或數位化的商品條碼,這些都是透過電子媒介儲存且能傳達一定資訊的證據。這些項目因不符傳統文書定義,才需要透過第 220 條「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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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書之定義與判定
💡 區分刑法上文書與第220條擬制之準文書。
- 刑法第220條第1項:物件上之符號、文字、標誌,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意思者為準文書。
-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如簡訊),足以表示一定意思者以文書論。
- 實務見解:支票背書本質上屬意思表示之文字,為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而非準文書。
- 引擎號碼、商品條碼屬表示特定身分或資訊之符號,依習慣具意思表示,為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