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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
  • A 支票上之背書
  • B 汽車引擎號碼
  • C 商品條碼
  • D 行動電話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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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把「文書」想像成一個裝著資訊的容器。 (A) 支票背書本身就帶著文字;(C) 條碼與 (D) 簡訊則需要透過機器讀取電子數據。那麼,(B) 這種直接刻在金屬設備上、用來識別物品身分而非表達「某人說了什麼話」的標號,與其他三者在「傳達人類思想」的直接程度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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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文書」與「準文書」的界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準文書的法律特徵與擬制

根據刑法第 220 條,法律將某些不具備傳統文書形式(如紙本、文字)的標記或紀錄,在符合「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且「具備證明力」的前提下,擬制為文書。這包含兩大類:第一是物品上的標跡,例如汽車引擎號碼,它是透過機器鋼印在物件上以辨識特定身分;第二則是電磁紀錄(electronic records),如行動電話簡訊或數位化的商品條碼,這些都是透過電子媒介儲存且能傳達一定資訊的證據。這些項目因不符傳統文書定義,才需要透過第 220 條「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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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文書之定義與判定
💡 區分刑法上文書與第220條擬制之準文書。
  • 刑法第220條第1項:物件上之符號、文字、標誌,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意思者為準文書。
  •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如簡訊),足以表示一定意思者以文書論。
  • 實務見解:支票背書本質上屬意思表示之文字,為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而非準文書。
  • 引擎號碼、商品條碼屬表示特定身分或資訊之符號,依習慣具意思表示,為準文書。
🧠 記憶技巧:直接文字即文書,符號電磁準文書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簡約的文字(如簽名、背書)當成準文書。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由『文字』直接構成,或需經『擬制』程序。
偽造私文書罪 電磁紀錄之法律定位 刑法第2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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