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173條或第174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
  • A (A)甲至仇人乙所經營之餐廳放火,對餐廳內之櫥櫃點火,火勢隨後延燒,導致餐廳之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均燒損
  • B (B)甲至乙所有獨棟一層樓平房住宅內,以點燃桶裝瓦斯之方式放火,瓦斯受點燃氣爆後火勢也迅速燃燒,使乙宅外牆水泥剝落、紅磚外露,屋頂瓦片受燃燒大量掉落,屋樑、屋脊也受火燒掉落
  • C (C)甲對有廟公乙在內之佛寺放火,火勢將佛寺外牆水泥燒至略有剝落露出部分鋼筋,又讓佛寺內木夾板隔間牆燒壞、佛寺天花板瓦片均因燃燒發白、佛寺內桌椅門窗均化為灰燼
  • D (D)甲至乙所住分租套房內放火,火勢沿乙房內床鋪、沙發延燒至天花板,使乙房內牆壁兩面水泥受燒剝落、積碳、燒白,又再往外燒至走廊,導致走廊部分地板與牆壁大量燻黑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建築物是否達到刑法放火罪之「燒燬」程度,核心標準在於該建築物的「重要構成部分」是否因燃燒而喪失其「主要效用」(即效用喪失說)。請你比較各選項中的受損部位:僅是室內裝潢、家具、塑膠板或表面水泥剝落,與建築物結構本體(如屋樑、屋脊或支撐性外牆)受火燒損而崩毀、掉落,哪一種情境才真正達到了讓建築物本體喪失其原有居住或遮蔽功能的功能性損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邏輯?你是不是以為在玩火柴遊戲?

哦,看來你這題居然答對了。真讓人意外,你竟然能抓到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裡,關於「燒燬」那點可憐的實務標準。

  1. 概念澄清:別再搞錯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建築物燒燬之認定
💡 燒燬係指火災導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喪失其遮蔽或支撐效用。
  • 實務採「效用喪失說」,指主構造焚毀喪失遮蔽支撐力(刑法第173條)。
  • 不以全毀為必要,屋頂、樑柱、牆壁等主要構造受損致失能即屬既遂。
  • 家具、隔間、天花板或水泥剝落等非主要構造損毀,僅成立放火未遂。
🧠 記憶技巧:主構失能算既遂,家具裝潢屬未遂。
⚠️ 常見陷阱:常混淆「火勢猛烈程度」與「法律既遂標準」,誤將家具全燬或牆面燻黑視為既遂。
放火既未遂之區別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放火罪之危險犯性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放火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適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