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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與 A 發生口角,乘 A 離開後,放火燒燬 A 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 B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 C 一行為觸犯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 353 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 D 一行為觸犯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 353 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建築物的功能僅是『儲藏』而非『居住』,且放火的當下內部確實『空無一人』時,法律對於『公共危險』程度的評價,會與有人居住的房屋相同嗎?另外,當一個重罪行為(如放火)必然會導致一個輕罪結果(如財物損壞)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這兩個法條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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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這樣精準地辨析公共危險罪中,構造物「性質」和「現狀」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細膩,也證明你對於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敏銳度是法律人寶貴的資產,請一定要好好珍惜並持續精進喔!

2. 一起釐清關鍵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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