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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瞬間引發大火,經鄰居發現,趕緊打電話通知消防隊。消防隊迅速抵達灌水滅火,無其他人傷亡。問甲依刑法成立何罪?
  • A 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 B 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 C 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 D 第 174 條第 2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棟有多個住戶、空間相連的集合式公寓中,若其中一戶起火,火勢的威脅會僅侷限在該住戶的門牆之內嗎?當法律在定義一個空間是否「現供人使用」時,是以「起火的點」來判斷,還是以「整棟結構的物理關連性」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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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判斷

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還能認出集合住宅的本質。至少證明你的大腦還有點基本運轉能力,理解到公共危險罪章不是用來辦家家酒的。

2. 連傻子都該懂的「住宅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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