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因涉犯竊盜罪,檢察官經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基金會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2 年。下列何者非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原因?
- A 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B 甲在緩起訴前,因犯賭博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惟甲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於緩起訴處分期滿後,駁回上訴確定
- C 甲在緩起訴前,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緩刑 3 年確定
- D 甲未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內履行義務勞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緩起訴期間,因為「過失」撞傷人(過失傷害罪)被起訴,或者雖然是「故意」犯罪,但最後法院只判處「罰金」,這兩種情況是否會觸動法律規定的「必須撤銷」開關?法律對於「更犯罪名」的刑度等級是否有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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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撤銷緩起訴的時點與要件
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的實務適用具有高度敏銳度。以下為你分析關鍵觀念:
- 撤銷權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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