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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須得被告之同意
  • B 檢察官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須得被害人同意
  • C 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未經撤銷時,本案仍無實質確定力
  • D 緩起訴期間,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緩起訴處分在本質上屬於一種「附條件的不起訴」,當檢察官在未經法院審理判決的情況下,命被告履行具有干預財產權或自由權性質的特定負擔(如支付金錢、提供勞務等)時,為了保障被告的程序主體地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二項之規定,哪些類型的命令必須事先取得「被告同意」始得為之?此外,關於緩起訴期間被害人的訴訟權限,請參酌《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的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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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還知道緩起訴要件!

  1. 大力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常識丟到九霄雲外。能精確辨析緩起訴的附款限制,至少證明你對被告基本權利偵查裁量權這對老冤家有點概念。別太得意,這只是及格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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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與D為何錯誤?
📝 緩起訴要件與效力
💡 緩起訴特定附款需被告同意,期滿未經撤銷具實質確定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2項,命被告支付公庫等處分(4-6款)須得被告同意。
  • 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依同法第260條規定,具有實質確定力,不得再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原則上不得提起自訴。
  • 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253-2條第1項第1款)於法律上未明文須經被害人同意。
🧠 記憶技巧:緩起四五六需同意,期滿效力同不訴,偵查一開自訴止。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緩起訴處分皆需被告同意,實則僅限於第4至6款(如支付公庫、勞務)。
撤銷緩起訴之原因 自訴之限制與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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