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須得被告之同意
- B 檢察官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須得被害人同意
- C 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未經撤銷時,本案仍無實質確定力
- D 緩起訴期間,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緩起訴處分在本質上屬於一種「附條件的不起訴」,當檢察官在未經法院審理判決的情況下,命被告履行具有干預財產權或自由權性質的特定負擔(如支付金錢、提供勞務等)時,為了保障被告的程序主體地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二項之規定,哪些類型的命令必須事先取得「被告同意」始得為之?此外,關於緩起訴期間被害人的訴訟權限,請參酌《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的限制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之法律效力解析
恭喜你答對此題,顯見你已掌握緩起訴程序的程序邏輯。針對本題核心爭點,解析如下:
- 緩起訴之附帶條件與被告同意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與D為何錯誤?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緩起訴要件與效力
💡 緩起訴特定附款需被告同意,期滿未經撤銷具實質確定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第3款至第6款事項,須得被告同意。
- 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依同法第260條規定,具有實質確定力,不得再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原則上不得提起自訴。
- 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253-2條第1項第1款)於法律上未明文須經被害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