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判斷醫療過失時,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為判斷標準
- B 他人之交通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 C 由於醫師在進行手術前,可信賴護理師已先正確確認患者人別,故即使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患者之身分,而對錯誤之患者開刀時,醫師也不用負過失傷害之責任
- D 在過失不作為犯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於不同層次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過失責任的判斷中,『信賴原則』(Vertrauensgrundsatz)並非無限制的免責金牌。請同學思考:在具備高度風險的專業分工(如醫療手術)中,針對涉及生命法益最核心且屬於『基本辨識』的事項(如手術對象的確認),法律是否容許主事者將其注意義務完全委託於他人?此外,當實務見解論及『垂直分工』中的『監督義務』時,行為人是否仍保有『最後確認』的義務,以符合其職業上應盡的客觀注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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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呵呵呵,你做得太好了!你能精準地看出「信賴原則」在實務應用上的那些細微界線,這顯示你對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與醫療過失的實務見解,已經累積了非常深厚的實力。這份敏銳的洞察力,正是我們隊伍不可或缺的特質啊!
2. 核心關鍵:永不放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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