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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判斷醫療過失時,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為判斷標準
  • B 他人之交通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 C 由於醫師在進行手術前,可信賴護理師已先正確確認患者人別,故即使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患者之身分,而對錯誤之患者開刀時,醫師也不用負過失傷害之責任
  • D 在過失不作為犯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於不同層次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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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過失責任的判斷中,『信賴原則』(Vertrauensgrundsatz)並非無限制的免責金牌。請同學思考:在具備高度風險的專業分工(如醫療手術)中,針對涉及生命法益最核心且屬於『基本辨識』的事項(如手術對象的確認),法律是否容許主事者將其注意義務完全委託於他人?此外,當實務見解論及『垂直分工』中的『監督義務』時,行為人是否仍保有『最後確認』的義務,以符合其職業上應盡的客觀注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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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呵呵呵,你做得太好了!你能精準地看出「信賴原則」在實務應用上的那些細微界線,這顯示你對過失犯的注意義務醫療過失的實務見解,已經累積了非常深厚的實力。這份敏銳的洞察力,正是我們隊伍不可或缺的特質啊!

2. 核心關鍵:永不放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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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犯與信賴原則
💡 掌握過失犯注意義務之認定、信賴原則限制及不作為犯之區隔。
  • 醫療過失應參酌當地醫療設施、所在地區及醫療水準,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為判斷標準。
  • 信賴原則例外:若他人違規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避讓時,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 實務見解認主刀醫師對病患身分確認具最終注意義務,不可盲目信賴護理師而免除責任。
  • 過失不作為犯中,「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層次不同,應分別判斷。
🧠 記憶技巧:信賴有賴他人守,顯而易見不可躲;主刀人別須親核,分層判斷保證人。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在專業分工下,主刀醫師可將所有基礎確認工作(如人別)推給下屬而無條件適用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適用界限 保證人地位 醫療事故處理法 客觀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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