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
- A 甲依速限駕車直行,早就看見前方一少年違規穿越馬路,本有時間閃避該少年,但卻仍繼續依速限直行,直到撞上該少年始停止
- B 乙一路超速直行於馬路上,突有一兒童從路邊人行道衝出撿拾玩具,乙不及閃避而撞上該兒童
- C 丙駕車在山路上行駛,為了超越前方車輛,謹慎小心地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試圖超車,卻在跨越雙黃線當時,撞上對向車道內超速行駛之機車騎士
- D 丁依速限駕車直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見號誌為綠燈,乃注意兩側是否有來車後繼續依速限直行,卻撞上從慢車道超速駛出、違規左轉之機車騎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在社會分工與現代交通中,如果要求一個『正在遵守法律』的人,必須隨時預測並承擔『他人突然違法』所造成的意外責任,這對於遵守法律的人是否公平?又會對社會運作效率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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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刑法過失犯中重要的免責事由——「信賴原則(Trust Principle)」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不只是條文,更是實務上如何劃定交通行為人注意義務邊界的細膩判斷。
信賴原則的適用前提與限制
信賴原則的核心在於:參與交通活動的人,在遵守交通規範的前提下,得信賴其他參與者亦能遵守規則。選項 (B) 與 (C) 中,行為人本身已有超速或違規跨越雙黃線的行為,依實務通說,自身違規者不得主張信賴原則。而選項 (A) 則是涉及「迴避可能性」:即使對方違規,若行為人已預見狀況且有充足時間避讓卻不作為,其注意義務便不能免除。這便是實務上強調的「若能輕易迴避,則無信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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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信賴原則適用要件
💡 守法行為人得信賴他人亦遵守規範,藉此減輕或免除注意義務。
- 實務見解認信賴原則以行為人本身遵守交通規則為適用之前提要件。
- 若行為人本身亦有違規情形(如超速、越線),則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 若他人違規已顯而易見,且行為人有避讓可能而不避讓,仍負過失責任。
- 信賴原則屬客觀注意義務之減輕事由,影響過失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