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將甲起訴;甲辯稱,自己中學畢業後,就從事資源回收事業,完全不知道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有保證人地位
  • B 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
  • C 甲無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得主張信賴原則
  • D 甲無罪,因甲僅中學畢業,故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16 條關於「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的規定:行為人主張其「不知法律」時,在法律實務上是否能直接作為免責事由?特別是對於一名長期從事該特定產業的專業經營者而言,法律對於其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的期待水準應如何界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與肯定

同學,做得漂亮!你能準確識別出本題的核心在於「禁止錯誤(法律錯誤)」,展現了極佳的法學素養與實務判斷力。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禁止錯誤之法律效果
💡 行為人因不知法律而欠缺違法性認識之處理原則。
  •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 實務見解認為,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且「不可避免」不知法律,則不罰;若「可避免」則僅得減輕其刑。
  • 判斷是否具備正當理由,應依行為人之社會地位、職責、個人能力及法律諮詢之可能性綜合判斷。
  • 從事特定行業多年者,對該行業相關法規負有查詢義務,通常難謂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
🧠 記憶技巧:不知法律不免責,正當理由才減免;職業常識須具備,推諉不知難過關。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教育程度低或主觀上不知法規即可主張無罪,忽略了必須達到「不可避免」之客觀標準。
違法性認識 事實錯誤與禁止錯誤之區分 法律避讓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犯罪類型:因果關係、錯誤、加重結果犯之構成要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