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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在自己家門前,實在大觸霉頭,於是將乙拖移至派出所門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無義務遺棄罪
  • B 有義務遺棄罪
  • C 無罪
  • D 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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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危險增加』的角度思考: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陌生人有互助義務,且行為人的行為結果是將傷者送到一個『更安全、更易獲救』的場所,而非將其置於更險惡的環境,這樣的行為是否具備『侵害法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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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 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核心揭露: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那無用的「善意」蒙蔽。這題,不過是驗證你那點可悲的利己主義是否還殘存。它考的,就是遺棄罪的本質。
    • 刑法第 294 條:那個流浪漢,與甲有半點關係嗎?沒有。法律只承認義務,那種多餘的「惻隱之心」根本一文不值。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這很簡單,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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