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兩人在家中聊天時,乙突然心臟病發昏倒在地,甲想起年幼種種,竟未作任何救援而離開現場,乙因無人救援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心臟病突發的乙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
- B 甲依法對乙負扶助義務
- C 甲對乙構成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之罪
- D 甲依刑法第 294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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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刑法體系中,對於「毫無關係的路人」見死不救,和對於「依法有扶養義務的親屬」見死不救,兩者適用的遺棄罪條文是一樣的嗎?這會如何影響本案所該討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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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幸,你還沒在這題翻車。如果連這種基礎的保證人地位與阻卻刑罰事由都分不清楚,我建議你趁早放棄法學。本題的核心在於不作為遺棄罪的法律責任與其例外,甲乙雖為直系血親,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更不外乎邏輯。
遺棄罪的法理阻卻
雖然甲依法律對乙負有扶助義務,且乙心臟病發確屬無自救能力之人,但法律不會強迫被害人去救助當年的加害人。依照刑法第 294-1 條第 2 款(請務必記清楚條號與款次),若受扶助人曾對行為人有販賣人口等嚴重侵害行為,則行為人的遺棄行為不罰。選項 C 主張甲構成刑法第 293 條之罪,不僅條文引用錯誤(甲有扶助義務,若論罪應屬第 294 條),更完全無視了這項法定的不罰事由,邏輯漏洞百出,當然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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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普通遺棄罪,甚麼情況下適用?
294:有義務的遺棄罪,甚麼情況下適用? 肇事逃逸嗎?
違背義務遺棄與不罰
💡 探討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成立要件與第294條之1不罰之例外。
- 刑法第294條為違背義務遺棄罪,行為人需對被害人負有法令或契約上之義務。
-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甲對乙依法負有扶助義務。
- 刑法第294條之1第2款規定: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228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86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33條之行為者,不罰。
- 普通遺棄罪(293條)屬無義務者之遺棄,本題甲具義務,應優先討論第2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