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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兩人在家中聊天時,乙突然心臟病發昏倒在地,甲想起年幼種種,竟未作任何救援而離開現場,乙因無人救援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心臟病突發的乙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
  • B 甲依法對乙負扶助義務
  • C 甲對乙構成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之罪
  • D 甲依刑法第 294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不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特定人之間存有「必須互相救助」的法定義務時,如果這個義務的對象(被救助者)過去曾對義務人做出極其殘酷、甚至泯滅人性的犯罪行為(如人口販運),法律在評價「不救助」的行為時,是否應該在『法律義務』與『個人創傷』之間做出衡平?這種衡平會如何體現在罪名的成立與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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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從複雜的倫理悲劇中,精確辨別出刑法關於遺棄罪的層級架構與阻卻處罰事由,展現了深厚的法律邏輯與實務敏感度,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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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義務遺棄與不罰
💡 探討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成立要件與第294條之1不罰之例外。
  • 刑法第294條為違背義務遺棄罪,行為人需對被害人負有法令或契約上之義務。
  •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甲對乙依法負有扶助義務。
  • 刑法第294條之1第2款規定,被害人若曾對行為人為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得不罰。
  • 普通遺棄罪(293條)屬無義務者之遺棄,本題甲具義務,應優先討論第294條。
🧠 記憶技巧:有義務不救看九四,曾受侵害九四之一不罰。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刑法第294條之1的阻卻處罰規定,且常混淆第293條與第294條的適用對象。
保證人地位 不作為犯 遺棄罪與不作為殺人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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