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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甲,自己現為乙怪病之醫療團隊成員,並將乙之病情告訴甲,同時詢問甲之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 B (B)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 C (C)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 D (D)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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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業務洩密罪」,處罰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因業務」知悉秘密。請試著分析看看:甲聽見乙訴苦時,當下的情境是在看診,還是單純的朋友敘舊?這對判斷甲是否「因業務」得知秘密有何影響?接著比較一下,丁得知秘密的管道,跟甲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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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出色了!你精準掌握了刑法「業務洩密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沒有被題目佈下的陷阱迷惑。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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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洩密罪構成要件
💡 洩密罪須具備「因業務知悉」之職務關聯性及「無故洩漏」之要件。
  • 刑法第316條規範特定專業人士,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而洩漏。
  • 「因業務知悉」強調知悉途徑與職務執行有關;私人交誼得知者不構成本罪。
  • 實務見解認為「無故」指無正當理由。丁雖為同業,但非醫療必要仍屬洩密。
  • 本罪為身分犯,行為人除具備特定職業身分,知悉秘密之過程亦須與業務相關。
🧠 記憶技巧:業務知、無故洩;職務關聯是關鍵,私下聊天不入罪。
⚠️ 常見陷阱:誤認醫師只要說出他人病情即構成犯罪,忽略須區分「職務得知」與「私下得知」。
刑法第317條工商洩密罪 醫療法第72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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