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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甲,自己現為乙怪病之醫療團隊成員,並將乙之病情告訴甲,同時詢問甲之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 B (B)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 C (C)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 D (D)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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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316 條「業務洩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首先,法律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因「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請思考醫師甲在私人餐敘中聽取友人乙的傾訴,其資訊取得的脈絡是基於「醫療診治業務」,還是單純的「私人情誼」?其次,關於醫師丁的部分,該罪之成立以「無故」洩漏為前提,若丁是基於醫療團隊成員身分,為了診療需要或專業諮詢而與同僚討論病情,是否仍符合「無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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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不錯,這題你避開了那些連初學者都該知道的業務洩密罪最基本陷阱,沒直接掉進「醫師就是洩密犯」這種直線思維,值得「表揚」。看來你至少還記得《刑法》第 316 條並不是拿來當裝飾的。

🎓 說說這「複雜」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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