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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無關國防而於國家政務或公共事務上具利害關係,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為國防以外秘密
  • B 書記官將合議庭審判中法官之評議內容洩漏於記者,成立本罪。蓋依法院組織法,法官就案件所為評議之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C 公務員甲以封緘郵寄方式,將政府招標發包之工程底價洩漏於某廠商負責人 A,惟由於郵差失誤,該內附有工程底價之信函,竟遭燒燬殆盡,致 A 始終未接獲該函。甲行為仍應成立本罪。蓋危險犯之特質,一旦實行具危險性之行為,罪即成立
  • D 警員將職務上知悉之涉嫌人,其戶籍、車籍、勞保及出入境資料,交付於記者,成立本罪。蓋該個人資料,與國家內政事務具利害關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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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要處罰「還沒成功、半途而廢」的行為(未遂犯),而某人傳遞資訊的過程因意外被攔截,導致該資訊完全沒被任何人讀取,這時我們能稱該資訊已經被「洩漏」了嗎?如果沒有,在法律效果上會產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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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構成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結果犯」與「危險犯」的法理性質。選像 (C) 描述的情況中,公務員雖然有洩漏的「行為」,但因為郵件中途毀損,受領人(廠商)實際上並未獲知秘密內容。依照實務與學說見解,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係屬結果犯,必須發生「洩漏」或「交付」的結果(即他人已處於知悉狀態或收受該物)方能成立;由於該條文並不處罰未遂犯,在結果未發生的情況下,自不成立本罪。

國防以外秘密的界定與實務範疇

關於「秘密」的認定,如選項 (A)、(B)、(D) 所述,只要與國家政務、公共事務具備利害關係,且屬於應秘密(非公開)的消息或文件,皆在保護之列。這包括了行政上的工程底價、司法上的法官評議內容(依法院組織法應保密),乃至於警察機關掌握的個人戶籍與入出境資料。這些資訊一旦外洩,將損害政府職能的嚴肅性或民眾對行政機關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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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刑法第132條之秘密定義與不處罰未遂之實務見解。
  • 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本罪客體指無關國防但具國家事務利害關係且應秘密者。
  • 實務認本罪屬實害犯,法條未明文處罰未遂,若接收者未取得秘密則不成立犯罪。
  • 交付行為之既遂,須使收受者處於隨時可得閱覽或知悉之狀態始足當之。
  • 法官評議內容、公務員職務知悉之個資,均屬本條所稱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記憶技巧:國外秘密廣,實害不罰未;交付須送達,評議不可說。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本罪當成危險犯或舉動犯,忽略刑法第132條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103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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