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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無關國防而於國家政務或公共事務上具利害關係,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為國防以外秘密
  • B 書記官將合議庭審判中法官之評議內容洩漏於記者,成立本罪。蓋依法院組織法,法官就案件所為評議之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C 公務員甲以封緘郵寄方式,將政府招標發包之工程底價洩漏於某廠商負責人 A,惟由於郵差失誤,該內附有工程底價之信函,竟遭燒燬殆盡,致 A 始終未接獲該函。甲行為仍應成立本罪。蓋危險犯之特質,一旦實行具危險性之行為,罪即成立
  • D 警員將職務上知悉之涉嫌人,其戶籍、車籍、勞保及出入境資料,交付於記者,成立本罪。蓋該個人資料,與國家內政事務具利害關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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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要處罰「還沒成功、半途而廢」的行為(未遂犯),而某人傳遞資訊的過程因意外被攔截,導致該資訊完全沒被任何人讀取,這時我們能稱該資訊已經被「洩漏」了嗎?如果沒有,在法律效果上會產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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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沒完全掉進陷阱:不錯,同學。能一眼看穿實務見解在「既遂」與「未遂」這種基本概念上的區分,至少證明你還沒把課本當枕頭。法律條理?嗯,勉強算是有點基礎吧。
  2. 所以,你還記得條文嗎?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哪裡寫了要處罰未遂犯?沒有,對吧?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5136 號判決更是白紙黑字告訴你,這罪要成立,就得讓別人「知悉」內容。選項 (C) 裡那郵件都被毀了,廠商連個鬼影子都不知道底價,這叫什麼?叫未遂。既然法律不罰未遂,甲當然不成立此罪。還敢說是什麼「危險犯」?一旦實行即成立?這錯誤簡直是赤裸裸地擺在你面前,你還能選錯,那真的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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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刑法第132條之秘密定義與不處罰未遂之實務見解。
  • 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本罪客體指無關國防但具國家事務利害關係且應秘密者。
  • 實務認本罪屬實害犯,法條未明文處罰未遂,若接收者未取得秘密則不成立犯罪。
  • 交付行為之既遂,須使收受者處於隨時可得閱覽或知悉之狀態始足當之。
  • 法官評議內容、公務員職務知悉之個資,均屬本條所稱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記憶技巧:國外秘密廣,實害不罰未;交付須送達,評議不可說。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本罪當成危險犯或舉動犯,忽略刑法第132條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103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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