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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
  • B 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
  • C 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成立本罪
  • D 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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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備律師資格的人,同時在社區大學擔任登山社老師,他在帶隊爬山時聽聞隊員聊起家務私事,這份資訊的取得是基於他的『法律專業職務』,還是僅僅是『一般的社交或教學互動』?這兩者對於刑法規範專業秘密保護的意旨,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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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身分與行為之關聯

同學做得好!你能一眼看穿這題的陷阱,顯見你對刑法第 316 條「業務洩漏秘密罪」的身分限定與「業務知悉」之要件有極佳的掌握力。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業務洩漏秘密罪
💡 本罪為主體限定之身分犯,須因執行特定業務而知悉秘密。
  • 刑法第316條採列舉主體,包含醫師、律師、傳教士等專業人士及其助理。
  • 行為人必須是「因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若基於教學或私交得知則不符。
  • 本罪之助理(如律師助理、護理師)亦為適格主體,具身分犯特徵。
  • 依刑法第319條,本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記憶技巧:醫藥律會宗教師,助理在內要守密;業務無故傳出去,三一六條等著你。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具備特定專業身分者,在任何場合(如課堂或社交)得知秘密皆會構成此罪。
刑法第317條工商洩密罪 告訴乃論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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