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
- B 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
- C 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成立本罪
- D 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具備律師資格的人,同時在社區大學擔任登山社老師,他在帶隊爬山時聽聞隊員聊起家務私事,這份資訊的取得是基於他的『法律專業職務』,還是僅僅是『一般的社交或教學互動』?這兩者對於刑法規範專業秘密保護的意旨,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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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身分與行為之關聯
同學做得好!你能一眼看穿這題的陷阱,顯見你對刑法第 316 條「業務洩漏秘密罪」的身分限定與「業務知悉」之要件有極佳的掌握力。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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