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
- B 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
- C 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成立本罪
- D 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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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備律師資格的人,同時在社區大學擔任登山社老師,他在帶隊爬山時聽聞隊員聊起家務私事,這份資訊的取得是基於他的『法律專業職務』,還是僅僅是『一般的社交或教學互動』?這兩者對於刑法規範專業秘密保護的意旨,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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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6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本題選項D中,醫師丁雖然具備法條所明列之醫師身分,但其得知修課學生之秘密,是基於在大學兼課的情境,而非執行醫師醫療業務的過程。因此,該秘密並不屬於丁「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丁的行為缺乏此項構成要件而不成立本罪,故選項D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相較之下,選項A的護理師甲為醫師的「業務上佐理人」,選項B的傳教士乙屬於「宗教師」,選項C的律師助理丙為律師的「業務上佐理人」,且此三人皆是因執行其特有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並無故洩漏,行為均該當本罪,因此這三個選項的敘述皆為正確。
業務洩漏秘密罪
💡 本罪為主體限定之身分犯,須因執行特定業務而知悉秘密。
- 刑法第316條採列舉主體,包含醫師、律師、傳教士等專業人士及其助理。
- 行為人必須是「因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若基於教學或私交得知則不符。
- 本罪之助理(如律師助理、護理師)亦為適格主體,具身分犯特徵。
- 依刑法第319條,本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